2006年9月29日下午,在江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江苏省南通美亚热电有限公司支付了该企业管理人员张明的年终奖金35000元。至此,一起历时一年的劳动纠纷案件画上了句号。
外企招聘高管人员
2004年5月6日,江苏省南通美亚热电有限公司(外资)招聘在上海一家外企供职的张明(化名)为该公司管理人员。
该聘用确认书载明:热电公司自2004年5月17日起聘用张明为高层商务经理,其中规定了张明的基本工资和奖金,同时附上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
双方签完聘用确认书后又签订了劳动合同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4年5月17日到2006年12月31日;工作岗位为高层商务经理;甲方(热电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乙方(张明)应当严格遵守;甲方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甲方视生产经营状况及乙方的工作表现,调整乙方的工资收入。《员工手册》第3.6条特别规定:“经董事会批准后公司于每年大约春节放假前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完成结果、部门的绩效及员工个人的考核结果核发上年度的年终奖。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及于12月31日未满3个月或试用期的员工将不发该年的年终奖。”
2004年5月17日,张明按约如期到热电公司工作。张明作为公司商务经理,因工作成绩突出、经营目标完成出色得到了公司的赞赏。公司按照合同如数支付了张明的基本工资、月度奖金和2004年度的全年奖金。
为年终奖对簿公堂
2005年8月25日,张明以夫妻两地分居为由向公司提出了辞职请求。
公司接受了张明的辞呈,双方经协商后于2005年9月23日办理移交手续。
9月23日,张明向企业提出索取年终奖金,企业以《员工手册》规定职工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不享受年终奖为由拒绝。
2005年10月,回到上海的张明连续发了数份电子邮件到热电公司,仍然主张其应享有2005年的年终奖金。
2005年12月19日,热电公司作出书面决定致函张明:“根据《员工手册》第3.6条规定,你不参与2005年度个人绩效考评,同时不能获得2005年年终奖金。”
2006年1月19日,张明向南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热电公司给付其2005年度年终奖金62250元。
2006年3月14日,南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认为:张明申请辞职,全年工作任务尚未完成,更不存在超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和突出的年度工作绩效,热电公司拒绝支付张明年度奖金的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签订的聘用确认书约定,故驳回张明的申诉请求。
2006年3月21日,张明不服仲裁结果,将热电公司告上了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2006年4月15日,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企业员工向外企追讨年终奖金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
原告张明诉称:被告热电公司认为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