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如果在一段时间内没有生产任务或者生产任务不多,能不能把没有任务的所有职工或者部分安排回家休息,直到再有任务。单位如果这样做,是否应该履行什么程序,是否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或者生活费?
梁智律师解答:
对于用人单位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下,安排职工短时间内脱离工作岗位或回家休息的做法,可以叫“待岗”;在没有生产任务的情况下,让职工回家,不再上班,叫“下岗”。
关于裁减人员的程序,《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是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提出裁减人员的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的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是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被裁减人员证明书。
对于待岗和下岗,我们国家都曾经有过政策,要求企业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或者经济补偿。1998年6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就作出了《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强调:要普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以及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上文提及的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中还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本案中,用人单位西安某建筑公司确实面临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者濒临破产需要进行整顿的情况,需要裁减人员或者给在岗人员放假的,可以合理安排一些人员“待岗”或者“下岗”,但是整个过程必须按照《劳动法》以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从本案提供的材料看,用人单位西安某建筑公司无论遇到什么情况,都不应该以“因单位生产任务不足”为理由,由经理口头通知职工放假回家,更不应该“不发生活费,啥时有活干通知时通知回单位上班”。
王某是在1999年被经理通知回家待岗的,是在《劳动法》及上述政策颁布施行之后,应当依照上述规定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