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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慎用职工管理权
www.xuedao.net作者:1 时间:2008-1-15 13:45:51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法律网

予基本生活费。
    至于说西安某建筑公司是采取何种办法,将该公司改制为私营建筑公司,那也都是2001年3月之后的事。这不应影响给予在改制前的1999年放假回家的王某相应的基本生活费。
从另外一个方面也可以说明这一点。
    2001年陕西省当地的政府出台了一个陕劳社发[2001]102号《关于新的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这个《紧急通知》虽然将发放的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转换成为企业解除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这个《紧急通知》有三个方面与本案有关联:一是要求要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省政府决定的基本精神,充分体现省委省政府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关心;二是要求要向企业领导和职工反复宣传中央和我省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基本政策,搞好基本生活费转换成为企业解除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的工作;三是省政府已经明确,困难企业不再承担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后;企业原为下岗职工承担的三分之一部分费用要用于企业解除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其中反映出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是在2001年这个《紧急通知》下达和执行之前,应当给予“待岗”和“下岗”的职工以基本生活费,只是从2001年之后,才将给予的基本生活费用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上。二是应当给予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从中央劳动政策到地方规章都是有标准的。
    所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生产任务严重不足或者濒临破产的情况,让一些职工“待岗”或者“下岗”。但是,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做到有法必依;必须给予 “待岗”或者“下岗”的 职工以基本生活费用或者经济补偿。
    2,单位在什么情况下能够对职工采取除名的措施?单位除名职工需要履行哪些手续?能不能通过报刊杂志等媒体通知职工?
梁智律师解答: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的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条例》第20条规定:“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由此可见,对职工进行“除名”处理按照应该按照以下几个程序进行:一是依照职工旷工的事实,取得确凿的证据并进行严格的审核。二是结论材料应当面交给本人看,允许违纪职工申辩,保证违纪职工享有申辩权,且不得遮掩、隐藏。三是对违纪职工进行批评教育无效,且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无悔改表现的,由企业厂长(经理)提出对违纪职工除名的处理意见,征求单位工会意见,提交厂长(经理)行政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对违纪职工进行除名处理。四是作出除名决定后,制作除名处理通知书。五是要及时依法送达。
    本案中,王某被单位“放假”后,多次到单位看能否上班,到2001年3月单位改制为私企后,也没有安排其上班。直到2004年8月5日,王某才接到经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给他送达的一份1999年12月4日原单位给他的除名决定复印件。
    参照上述事实以及有关“除名”和“除名程序”的规定,用人单位西安某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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