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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加班,缺的是对劳动法的尊重
www.xuedao.net作者:1 时间:2008-1-15 13:45:51 文章来源:中国宁波网

     江苏省日前出台新规定,要求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即每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延长工时的企业应付给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新华网11月10日报道) 
  
  江苏省劳动保障部门出台新规定规范企业员工加班制度,应该说,其出发点是好的。但笔者以为,劳动者每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只是对劳动法条文的重复,并非什么新规定。《劳动法》第41条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而新规定没有提到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事实上,按照“新规定”,劳动者每天加班不超过3小时,如果企业用足“规定”精神的话,按每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的上限,每月加班时间可以远远大于36小时。何况,劳动法都管不住的违法加班,新规定能否管下来,还是一个问号。 

  劳动法已经颁布11年了,超时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加班报酬是早已说滥了的话题,为什么劳动部门还要对劳动法规定得清清楚楚的东西,出台重复的规定呢?在笔者看来,主要原因在于,劳动法没有得到尊重,没有被用人单位信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拖欠与克扣劳动者加班工资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所以,我认为,江苏省出台这样的规定更多的是对劳动法执行现状的一种无奈强调。希望在法律之外,用行政权威给用人单位戴上紧箍咒。但紧箍咒再多,如果唐僧不念咒语,紧箍咒也失灵。 

  当然,超时加班,违法劳动法的问题并非江苏一地独有,它有一定的普遍性。劳动者超时加班愈演愈烈的问题与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够有关。但是,就业形势严峻,员工与企业之间权利地位普遍不对称,是不争的事实。劳动者为了保住饭碗,明知超时加班违法,也不敢吭声。因为他们在强势的老板面前根本没有话语权,劳动者显得很无奈。但是法律不能无奈,劳动部门不该无奈。劳动部门无奈实际上是工作失职。作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不能停留在出台没有新内容“新规定”的层面。而应该严格按《劳动法》办事,对违反劳动法,让员工超时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要严格问责,加大企业违法成本。让他们出于违法成本考虑,不愿也不敢轻易漠视员工权利,同时要改善用人环境,提高企业工会的地位,让劳动者有底气向违法加班说“不”。 

  一句话,要解决劳动者加班权益的问题,重要的不是出台什么新规定,而是尊重劳动法,在现有劳动法框架内,尽职尽责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如果劳动者的权益不能落实,再多再好的规定也只是纸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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