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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行规”拒绝法院判决
www.xuedao.net作者:1 时间:2008-1-15 13:45:51 文章来源:法制早报

说,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他们曾与东航江苏分公司交涉,要求其执行判决,办理各种档案的转移。他们准备加盟的下一家航空公司也多次与东航江苏分公司协商接收和赔偿事宜。但东航江苏分公司至今未予配合。 

  “就算没有下家帮我们赔款,为了尽快找到新岗位,我们哪怕借钱也会凑齐赔偿款。问题是东航江苏分公司根本没打算放我们走。”孟斌说:“东航江苏分公司以民航华东局新出台的一份文件为依据,告诉我们说:公司每年只有两个流动名额,让我们几个人抽签决定哪两个人可以离开。” 

  这个文件,是民航华东局今年9月21日下发的《关于规范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每年确定允许流出的飞行人员比例,每年允许流出的比例应控制在本单位飞行人员总数的1%以内。 

  据悉,《办法》的讨论稿在征求意见阶段引起了较大争议,而后于9月推出。 

  据了解,去年提出集体辞职的9名飞行员中,除前述有1人在仲裁阶段与公司达成和解后重新上岗外,后又有1人在南京市中院的终审判决后回到工作岗位,还有1人据称也将于近期重新上岗。单独提出辞职的佟晓波也经历了仲裁、一审和终审,终审判决结果与孟斌等人基本相同,但他至今也未跳槽成功。 

  “法院判决执行起来太困难了!”孟斌感叹说。 

  飞行员辞职权存在分歧 

  在飞行员紧缺的大背景下,打破飞行员流动的樊篱已是大势所趋。民航总局也已采取策略,陆续出台政策,希望使飞行员有序流动。但飞行员是否享有《劳动法》所规定的一般权利,民航主管部门是否有权对这一“特殊”群体采取区别对待,各界看法并不一致。 

  民航总局局长杨元元称,飞行人员的合理流动是必然趋势,但在目前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和人文环境下,对飞行人员流动不加限制是不现实的,放得太开会对飞行队伍的建设和航空安全产生较大的不良影响。 

  而近年来辞职的飞行员大多主张自己应享有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佟晓波的代理律师崔武表示,飞行员当然享有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如果民航企业要限制其流动,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做出个别约定,而不能通过行规来剥夺其法定权利。 

  “民航华东局出台的《办法》说明,他们仍然在以计划经济的思维方式管理人才资源。”崔武认为,南京两级法院在审理这一系列案件的过程中,实际上已对民航管理部门一些限制飞行员流动的规定作了审查,否定了其中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确认飞行员具有普通劳动者的辞职权和辞职后到新岗位劳动的权利。 

  崔武表示,佟晓波和孟斌等人案件的判决来之不易,体现了法官对劳动者权利和自由的深刻理解,这些判决的执行结果关系到司法权威的实现,同时也将为国内解决类似纠纷提供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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